玄武区学校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作者:杨科林 发布时间:2008/10/15 9:04:44 浏览(

玄武区学校校园治安

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学校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有效地维护校园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学校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是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名学校领导具体负责,总务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应将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纳入管理工作范围。重视治安管理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和奖惩。其主要任务是: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分析、综合、汇报学校治安状况,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协助公安部门查破案件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经常开展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确保校园安全。

第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门卫安全管理制度,设专职门卫,实行专人管理。门卫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做到责任明确。有条件的学校可聘保安人员值班。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时必须佩戴相关证件,文明执勤,行为规范。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门卫值班人员必须衣着整洁,行为规范,热情周到,文明值勤,严守岗位,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传达室内不准闲杂人员逗留,不准酗酒、打牌、嬉闹。

(二)认真执行“门前三包”制度,保证学校门前整洁、卫生。校门前,严禁小商小贩摆设摊点。

(三)加强进出校门人员的管理。学校教职工和学生需佩戴校徽或胸卡进出校门,学校临时工和外单位住校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四)上课时间(包括自习课、补课),学生一律不准离校外出。特殊情况,需持班主任审批的请假条,方可外出。

(五)上课时间,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向学校领导说明情况并经同意后,方可入校。外单位联系工作的人员,须凭介绍信或出示有关证件,填写会客单,方可进入校门;出门时,经相关联系人签字后交传达室留存。

(六)携带物资器材等离校,一律凭出门证出校门。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出入校门,须经门卫值班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通行。外单位机动车需进入校门,必须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方可进入。允许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线路慢行,并停放在指定点。自行车进出校门,一律下车推行。

第五条  学校大门必须坚固安全,开启灵活,锁定方便。门区配有照明设备,便于夜间观察。应安装报警电话,并与总值班室联网。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防卫器械和消防、应急照明器材。

第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夜间、节假日、假期和敏感时期值班制度。坚持校级领导带班,教职工轮流值班(以下简称值班人员)。做到责任明确,定岗定位,人员落实。值班安排要及时报送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值班人员是学校安全防范责任人,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寄宿制学校,夜间要有中层以上领导带班。

第八条  值班人员要及时检查学校财会室、信息中心等技防设备的运行、门窗水电关闭等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理发生在学校的情况和问题,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九条  值班人员要加强巡查和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系统的检查。

第十条  学校重要目标和重要部位(如财会室、计算机房等),必须安装“三铁一器两把锁”,即铁门、铁窗、铁栏杆、报警器和明(暗)锁。报警装置要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报务台联网。

第十一条  学校财会室应使用经公安、技监部门检测合格的保险柜(箱)。保险柜(箱)过夜现金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或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保险柜(箱)钥匙由财会人员专人保管。财会室各类票证和印鉴必须分开存入保险柜(箱)内,严禁乱入、混放。

第十二条  学校计算机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配备灭火器具。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有害危险物品。主机必须连接在不间断电源上,设置开机密码。机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区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