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路小学学校学生奖惩制度
发布作者:杨科林 发布时间:2010/9/30 17:17:57 浏览(

南京市北京东路小学学校学生奖惩制度

一、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加强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结合本校实际,本着以正面激励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二、依本条例对学生行为的奖惩,根据学生年级高低、动机与目的、态度与手段、行为的影响等情形,变更奖惩等级。 

三、学生的奖励依据下列规定

(一)奖励等级:1.建议班内奖励。

                 2.学校口头表扬。

                 3通报表扬。

                 4.特别奖励:①奖品或奖金。②奖状。

(二)适合以下情形的建议班内奖励:

1.遵守礼仪规范。

2.热心参加课内外活动。

3.节俭朴实成为同学的榜样。

4.同学间互助合作帮助同学进步。

5.主动为团体服务表现优秀。

6.爱护公物保护学校财产。

7.生活言行较以前有进步。

8.其他适合班内奖励的。

(三)适合以下情形的学校口头表扬:

1.校内外生活言行表现优异,增进学校荣誉。

2.担任各级学生干部负责、尽职。

3.生活言行较以前有显著进步。

4.推动开展正当课余活动,成绩优异。

5.学科成绩优异,堪为学生表率。

6.热心校园和社会公益事业,增进团体或同学权益。

7.热心学生会社团活动,表现突出。

8.拾金不昧,其行为堪为表率。

9.其他适合学校口头表扬的。

(四)适合以下情形的学校通报表扬:

1.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活动、各类比赛,增进学校荣誉。

2.孝顺父母,尊敬师长友爱同学成为同学楷模。

3.倡导公益活动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增进学校荣誉。

4.提供优良建议,并能率先力行,增进学校荣誉。

5.爱护学校或同学,确有特殊事实表现,增进学校荣誉。

6.参加校外各种社会服务,成绩效果特别优异,增进学校荣誉。

7.其他适合学校通报表扬的。

(五)适合以下情形的特别奖励:

1.累计学校通报表扬两次以上,记特别奖励。

2.帮助别人解决重大困难,有具体表现。

3.有特殊优秀行为表现,成为全校学生榜样。

4.倡导或响应爱校爱国活动,有优异表现。

5.被授予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等荣誉称号。

6.其他适合特别奖励的。

四、学生的惩处依据下例条例规定

     为严肃校纪,强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养成教育,对严重违反《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的学生,应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处分分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自动退学。

(一)惩罚等级: 1.通报批评。

                  2.警告处分。

                  3.严重警告处分。

                  4.记过处分。

                  5.记大过处分。

                  6.特别惩罚:①留校察看。②自动退学。

(二)适合以下情形的通报批评:

1.不遵守课堂纪律,干扰、妨碍他人听课。

2.随地吐痰、乱写乱划或抛弃废物影响环境卫生。

3.服装、仪表三次以上(含三次)不符合有关规定。

4.私自将校外人员带进学校。

5.升旗不肃立致敬,经纠正仍不改正。

6.语言不文明,说脏话,经纠正后仍不改正。

7.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

8.校内骑车或楼内踢球、拍球。

9.损坏公物不主动报告。

10.其他适合受批评教育的。

(三) 适合以下情形的记警告处分:

1.严重损坏公物或有意破坏公物。

2.干扰教学正常秩序,违反一日常规,在集体中造成不良影响。

3.违反考场规则。

4.不服从教师教育管理或欺骗师长同学。

5.聚众起哄、恶意欺辱同学。

6.经通报批评后,屡教不改者。

7.其他适合记警告处分的。

(四) 适合以下情形的记严重警告处分:

1.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破坏学校荣誉。

2.考试作弊行为严重。

3.态度傲慢,污蔑师长。

4.故意毁损学校设备或撕毁学校布告。

5.出入不正当场所经教育仍不改正。

6.通过各种手段寻衅滋事者。

7.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或继续违纪的。

8.其他适合记严重警告处分的。

(五)适合以下情形的记过处分:

1.无故旷课一周以上。

2.行为表现严重破坏学校荣誉。

3.严重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或继续违纪的。

4.其他适合记过处分的。

(六)适合以下情形的记大过处分:

1.违犯校规,影响特别恶劣,屡教不改。

2.侮辱、恐吓或对师长构成人身侵害行为的。

3.记过处分后仍不改正或继续违纪的。

4.其他适合记大过处分的。

(七) 适合以下情形的留校察看或自动退学:

1.有以上各款规定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

2.有损学校荣誉情节特别严重的。

3.侮辱师长情节严重或蓄意殴打师长并造成伤害的。

4.故意毁损国旗或有损国家荣誉。

5.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情节重大。

6.其他适合留校察看或自动退学处分的 。

五、学生的特别奖励,由德育处报请校长核定办理。

六、学生留校察看及自动退学的处分,应经行政会议通过,校长裁决后执行。

七、学生的奖惩,应随时列举事实,经核定后,以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于校内公告。

八、学生因违反重大校规而本条例未规定的,行政会议将决议报请校长特别处理。

九、撤消处分

1.学生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经教育一学期之后,若有明显进步,可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手续如下:受处分者写“申请撤消处分”报告,班主任批准并上报德育处批准。

2.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一年之后有明显改悔、进步大,可申报德育处,经校行政会讨论撤消其处分。

3.学生受记过以下处分而最终撤消的,该处分材料不入学生成长档案。

4.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至六年级未能撤消的,所有材料均入学生成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