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武区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作者:杨科林 发布时间:2010/9/26 9:17:26 浏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预防,依法管理,安全第一,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必须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以学校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实验室和运动器材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校舍安全、集体活动安全、卫生与饮食安全、学生宿舍和晚自习安全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学校师生及财产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对事故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区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全区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四)制定预防和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和组织应急演练;

(五)帮助学校协调区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六条 学校必须健全门卫治安管理制度,建立校园“110”,聘请法制副校长,帮助学校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秩序。

第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定期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整改。维修、整改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学校解决不了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区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必须在校园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八条 学校必须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保证其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九条 学校必须定期对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主动接受区教育局的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与饮食安全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设立卫生(保健)室,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入托、学生入学时,学校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课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必须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制订应急工作预案,健全安全工作台帐,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兑现奖惩。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不得参与先进、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青优、骨干教师等评选。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

第十七条 区教育局每年年终要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区教育局各责任科室不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要对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区教育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育局必须对学校校长、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区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